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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能學程入學招生作業要點

               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入學招生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修訂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部國教署)為輔導國民中學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實用技能學程(班),健全實用技能學程招生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用技能學程採分區分發方式招生,並應依各該主管機關核定招收之科、班名額,進行招生工作。

三、實用技能學程招生對象為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四、實用技能學程招生範圍,不受免試入學就學區之限制。

五、本部國教署設實用技能學程分發會(以下簡稱分發會),統籌聯合分發作業,並委由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承辦。

  分發會依免試入學就學區,成立各分區分發作業小組(以下簡稱分區作業小組),辦理分發工作,並指定學校承辦分發事務。

六、分發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國教署就前點第一項承辦校長派兼之;各分區作業小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學者、教育局(處)代表擔任。

  各分區作業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分發會主任委員就前點第二項承辦分發學校之校長聘兼之;教育局(處)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區域內國民中學校長代表及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聘兼之。

  區域內僅有一所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者,由該校自行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分發,免成立分區作業小組。

  分發會及分區作業小組,得視需求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辦理有關招生各種申訴及緊急事件,其組成由分發會及各該分區作業小組自行訂定。

七、分發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分發會組織章程。

(二)召開全國實用技能學程分發會議。

(三)規劃全國實用技能學程分發工作。

(四)訂定全國實用技能學程分發時程。

(五)訂定實用技能學程就學區分發招生簡章範例。

(六)檢討實用技能學程分發改進事項。

(七)其他實用技能學程分發相關事項。

八、分區作業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依各該主管機關核定高級中等學校招收科、班名額,擬定分區實用技能學程分發之招生簡章,經主政之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後,轉教育部備查。

(二)依招生簡章製作文宣資料,分送相關就學區內國民中學及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之高級中等學校。

(三)依本要點辦理分區分發作業。

(四)訂定學生報名表(A表及B表,如附件一及附件二)特殊表現項目之給分基準。

(五)其他實用技能學程分發有關事項。

九、招生簡章應記載招生科別、班數、名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並應於分發前,報教育部備查。

十、各分區分發時,每班應預留一至二個名額,供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作業;各班無適性輔導安置之學生者,該預留名額,得列入續招名額。

  各分區作業小組得依各校科別特性,於簡章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就讀之相關安全注意事項。

十一、實用技能學程入學應以免試方式為之,並採志願序分發。

   相同志願報名人數未逾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相同志願報名人數逾招生名額者,採第十二點順序及第十三點比序方式錄取。年度申請分發,以一次為限,並不得申請改分發。

十二、各分區作業小組按學生志願序分發;分發對象優先順序如下:

 (一)曾選習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應屆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曾選習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非應屆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三)未曾選習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應屆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四)未曾選習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非應屆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十三、前點相同順序之比序及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曾選習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應屆或非應屆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1、曾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技藝競賽獲獎或成果展獲獎,且為低收入戶:獲獎及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2、曾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技藝競賽獲獎或成果展獲獎:獲獎證明文件。

 3、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4、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5、職群綜合表現積分:國民中學技藝教育修習職群證明書;有特殊表現者,其證明文件。

 6、依前五目依序比序結果均相同時,由各分區作業小組訂定優先分發順序。

 (二)未曾選習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應屆或非應屆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1、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2、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3、特殊表現及國民中學綜合活動領域前五學期平均成績,二者加總後之分數高低進行分發:成績證明文件;有特殊表現者,其證明文件。

十四、分發實用技能學程之報名文件及方式如下:

 (一)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及非應屆畢(結)業生之報名文件:

 1、分發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報名A表(如附件一)。

 2、選修職群轉化分數之修習證明書。

 3、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技藝競賽或成果展,獲獎之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4、鄉(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5、技藝教育相關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二)未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及非應屆畢(結)業生之報名文件:

 1、分發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報名B表(如附件二)。

 2、鄉(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3、國民中學綜合活動領域前五學期平均成績證明。

 4、技藝教育相關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三)報名方式:

 1、國民中學收齊並審核報名表件後,於簡章所定期限前,送達該分區作業小組。

 2、跨區或非應屆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應親自或以郵寄方式報名。

 3、每位學生報名,以一分發區為限。

十五、第十三點第一款第五目職群綜合表現積分,分類如下:

 (一)技藝教育課程修習點數。

 (二)修習相關職群成績轉化分數,或修習之所有職群之平均分數。

 (三)特殊表現得分。

十六、前點第一款技藝教育課程修習點數,指修習技藝教育每週修習節數及每學期修習職群數二項之點數總和;其每週修習節數,每一節為一點,修習職群數,每一職群為二點。

十七、第十五點第二款修習課程成績轉換分數,指學生所修習技藝教育各職群成績之轉化分數。

     前項轉化分數,分類如下:

 (一)修習相關職群成績轉化分數:以該班所有獲得成績之學生數計算之,並計算至小數第二位;其計算公式如下:

    1

 (二)修習之所有職群之平均分數:學生所選習全部職群之成績平均分數。

     前項各款轉化分數,以最優者採計之。

十八、第十五點第三款特殊表現得分,規定如下:

 (一)特殊表現,指與報名職群相關之特殊優異表現,包括競賽、科展、觀摩發表或其他表現。但已用於第十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競賽項目,不包括在內。

 (二)特殊表現與職群相關性及其得分,應由各分區作業小組訂定,並納入招生簡章。

 (三)各類特殊表現之得分基準,全國級為六分至八分,區域級為四分至六分,直轄市、縣(市)級為二分至四分。

十九、各分區作業小組之承辦學校完成分發作業後,分區作業小組應召開會議,審核錄取名單。

   各分區作業小組應於放榜日期,公告錄取名單,並以書面通知學生錄取及報到相關事項;錄取名單應函送各招生學校。

   錄取學生應於指定時間完成報到手續;未於指定期間完成報到手續者,撤銷其分發錄取資格。

二十、招生學校各科、班於學生報到後仍有缺額者,得由各校自行辦理續招;其錄取順序、比序及審核程序,應依本要點規定為之。

   分發報到後未滿十五人之班級,招生學校得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不開班;已報到之學生,由該分區作業小組協調改分發,不受第十一點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由各分區作業小組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入學招生作業要點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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