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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國立南投高商實用技能學程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93625日校務會議通過

104826日進修部部會議修正通過

107221日進修部部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99830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90513694B號令實用技能學程課程綱要。

二、教育部103 01 0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A號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三、教育部 105 11 29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123687B 號「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及成績採計要點」。

 

貳、目的:

   提供實用技能學程學生及格學分不足時,得以職場經驗及技能證照抵補重補修學分。

 

參、學分採計原則如下:

一、採計之學分,得抵免修、補修及重修相關科目之學分,以採計就讀專業群、科、學程課程之專業及實習科目為限。

二、抵重修學分之科目,以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抵免修、補修學分之科目,授予學分,成績一欄登錄為「抵免」,不列入學業及升學相關成績計算。

三、採計之學分未抵免修、補修及重修科目,得以學習成就、教育訓練或職場學分為選修科目名稱,登載取得學分數。

肆、學分抵免原則:

一、職場經驗:

()依學生所讀群、科、學程相關程度及學習時數,每學期採計一至二學分。

()依學生所讀群、科、學程課程相關程度,分為高相關及基本相關:

          1.高相關者:以七十二小時採計一學分。             

2.基本相關者:以一百十二小時採計一學分。

符合以上條件者可提出申請;學分之採計應於每學期上課後兩週內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學分採計由審定委員會評定之。

二、技能檢定證照:(政府機關發給之證照)

1.丙級證照:每一職種得採計3學分;乙級證照每一職種得採計6學分。

2.前項採計之學分,三學年最高以6學分為限。

3.技能檢定證照學分採計,應於取得證照後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三)

伍、附則:

一、學分採計審查委員會組織由校長、進修部主任、組長、各班導師等所組成。

二、本校依實際需要訂定本規定並經部務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陸、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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