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組織章程

國立南投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師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1927日訂定

中華民國92924日修定

中華民國96613日修定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南投高商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根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提昇教師專業自主、保障教師權益、增進教師福利、協助校務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國立南投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南投市彰南路一段993號南投高商。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自主,協助教師進修,提昇教學品質。

      二、參與協議訂定本校教師聘約。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及調解爭端。

      四、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五、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六、依法參與學校行政決策,提供興革意見。

      七、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利。

      八、協助教師辦理各項聯誼活動。      

      九、維護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正式會員及榮譽會員。

凡本校聘任之專任教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正式會員。非正式會員願意為本會工作或捐款者,得由理事會議決並徵詢其本人同意後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會員於退休、離職時,即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會員不繳納會費,則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如欲恢復會籍,可於繳納會費後,提出書面申請,重新成為正式會員。

榮譽會員由本會致送證書,得受邀參與本會所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之各項服務與福利,但不負擔章程中規定之各項義務,亦不享受章程第十一條第一、二、三款之權利。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查明屬實,並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取銷其會員資格:

      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二、違背本會之宗旨或大會之決議者。      

      三、不遵照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者。

      四、有不名譽之行為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喪失或經取銷會員資格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 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對會務之發言權、提案權、連署權、表決權。

      二、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申請及請求調解糾紛權。

      四、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享受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與福利。

第十二 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二、擔任本會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之權益。

第 三 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資格之取銷。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身兼學校行政工作之教師,其當選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之五分之一。

      理監事出缺,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後仍不足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亦得經理事會議決,採用通訊選舉,但通訊選舉不得連續辦理。

第十六 條 理事會置理事九人,並由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召開會員大會之相關事項。

      二、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以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時間由當選該年八月一日至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共計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或被取銷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變更時亦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則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資格之取銷。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學期各召開壹次,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因故不能出席,應遞送書面請假函件;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 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如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策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一百元整。

      二、常年會費:每學年應繳年費二百元整,且於每年九月一次繳交。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之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所有經費應以本會名義存放公營金融機構或郵政單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應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後,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之。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