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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組織章程

南投縣國立南投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組織章程

80515日修訂

9475日修訂

108615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爲南投縣國立南投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據動員勘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爲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校友砥礪學行,研究學問並增進學誼,互助合作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共同促進地方經濟繁榮爲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爲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結合校友互相砥礪學行,增進情誼。

二、協助母校辦理各項活動。

三、繁榮發展地方經濟。

四、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普通會員、永久會員及贊助會員三種。

一、凡母校日、夜間部及空中補校畢()業,每年繳交年費者,爲普通會員。

二、凡母校日、夜間部及空中補校畢()業,一次繳納永久會費者,爲永久會員。

三、凡曾在母校日、夜間部及空中補校就讀,未取得畢()業者,及現任職母校教職員工,均得爲贊助會員。

以上三種會員入會需填寫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經理事會通過,報 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完成入會手續。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爲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提案及表决權。

三、本會各種刊物之投稿權。

四、會議時會務之質詢權。

五、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及福利。

六、其他會員應享之權利。

但贊助會員無第一、二款之權利。

第十三條:凡本會會員負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繳納會員會費。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集會。

四、擔任本會各種職務。

五、其他會員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本會於會員人數達三百人以上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會員代表大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爲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爲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爲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爲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爲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暨執行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爲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爲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若干人,榮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爲必要,或經會員代 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爲限。

第三十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捐款。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員會費分普通會員會費、永久會員會費及贊助會員會費三種。普通會員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壹百元整,永久會員會費每人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由本會製發永久會員證,以後即不必再繳納會費,贊助會員每人每年新台幣壹百元整。

第三十六條:會員入會費及永久會員會費均應提撥作爲基金,以其孳息作爲本會經費。基金非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不得變更或動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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