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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規則

  • 請假單應妥為保管使用學期一學年,遺失者記警告乙次處分,用畢須繳回。
  • 學生請假種類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喪假。
  • 非有正當之原因及充分之理由,不得請假。

請假程序:

  • 先由學生監護人撥電話向導師說明請假原因及日期時間
  • 次日學生填寫請假單送請導師簽核,經導師核准後
  • 再由學生持請假單至校務處生輔組請假

請假時限:

  • 公假、事假等均事先提出申請
  • 病、喪假等均需3日內補辦完畢

應備証件:

  • 公假:備有函件證明
  • 事假:備監護人證明單
  • 病假:1日以內備監護人證明單,1日以上備醫院證明文件
  • 喪假:備死亡證明影印文件。

准假權責:

  • 3日以內由導師、教官、組長、主任核准;3日以上需呈由校長核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項,均以曠課論處:

  • 不按請假程序辦理
  • 超過請假時限
  • 未檢具有效證明文件
  • 上課時間超過5分鐘以上
  • 無故不參加上課、考試、集會或課外活動者
  •  請假未經批准,擅自離校或外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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