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假單應妥為保管使用學期一學年,遺失者記警告乙次處分,用畢須繳回。
- 學生請假種類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喪假。
- 非有正當之原因及充分之理由,不得請假。
請假程序:
- 先由學生監護人撥電話向導師說明請假原因及日期時間
- 次日學生填寫請假單送請導師簽核,經導師核准後
- 再由學生持請假單至校務處生輔組請假
請假時限:
- 公假、事假等均事先提出申請
- 病、喪假等均需3日內補辦完畢
應備証件:
- 公假:備有函件證明
- 事假:備監護人證明單
- 病假:1日以內備監護人證明單,1日以上備醫院證明文件
- 喪假:備死亡證明影印文件。
准假權責:
- 3日以內由導師、教官、組長、主任核准;3日以上需呈由校長核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項,均以曠課論處:
- 不按請假程序辦理
- 超過請假時限
- 未檢具有效證明文件
- 上課時間超過5分鐘以上
- 無故不參加上課、考試、集會或課外活動者
- 請假未經批准,擅自離校或外出者。